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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建质[2010]34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黑龙江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暂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应按照《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工作管理的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为保证本地区混凝土质量做出卓有成效的努力。
  二、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将混凝土质量控制好。
  三、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中,必须按照《规定》的规定,严格检查。如果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此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各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在接到《规定》后要认真组织试验室全体人员学习,并留存学习笔记。省厅将在适当时机对《规定》进行宣贯。
  五、各市(地)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反馈。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黑龙江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规范其质量行为,保障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供应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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