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着力提高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能力
(十五)下放登记管辖权限。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或因经营范围变更、并购、合并、分立等事由调整至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省局个案授权,可由企业所在地被授权局办理登记;国务院各部委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所在地被授权局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个案授权。
(十六)减少内部审批环节。对名称变更、住所变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企业年检、网上申报的企业名称核准及其他备案事项,实行“审核合一”制,由企业登记受理人员直接办理登记。
(十七)积极帮扶外商投资企业缓解出资困难。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年检继续采取延长出资期限、保留经营资格等措施,帮扶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克服困难。
(十八)全力做好支持服务外商参与我省大项目建设。对各级政府确定的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登记注册,主动介入、专人办理、跟踪服务、尽快办结。对疑难复杂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采取与申请人约定时间、地点,由专人负责,合议审核,一次办结的方式,提高个性化服务质量。
(十九)积极支持服务我省对俄边境贸易区建设。以外资合伙法规实施为契机,破解外国自然人不能在中国申办个体经营,中国自然人不能与外国投资人合资合作的法律障碍,积极引导支持境内外自然人在边境贸易区设立外商合伙企业,明确其经营主体资格。对较大型的边境口岸,在县级工商局设立外资登记管理机构,为境内外投资经营者办理注册手续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十)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效能。积极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分类年检,对重热点行业信用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审查;对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简化年检手续,建立守法经营激励机制和违法经营惩戒机制,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信用建设。
(二十一)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化水平。加快市场主体网上身份认证和身份识别的登记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登记材料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核准,切实提高外资登记效率;进一步完善网上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服务。
(二十二)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数据信息公共服务作用。建立外资登记管理数据信息综合利用和发布机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投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情况、发展趋势的统计分析和专题分析,提出政策建议,积极服务政府决策和外商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