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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工商发〔2010〕26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更加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全力助推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鼓励外商增加投资

  (一)凡注册资本达到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企业经营范围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两个以上大类,允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不体现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的字词。

  (二)允许外商投资的服务业公司名称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行业表述,如“物流配送”、“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商务会展”、“策划中心”等;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等行业用语。

  (三)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四)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化经营。鼓励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申请组建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五)大力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功能性机构。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六)积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进一步发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准入程序的比较优势,积极引导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合伙方式来我省投资,丰富利用外资方式,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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