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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一)清理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8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上位法作了修改,下位法必须作相应修改。
  (二)清理方法
  一是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办法组织开展。二是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开门清理。三是集中清理,分类处理。四是分工负责,抓好督促落实。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市政府成立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见附件),下设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办公室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汇总。具体分工是: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清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委和市政府及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清理。各县区、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做到组织保障、人员到位、责任到人,切实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五、工作程序
  (一)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程序
  原起草部门或现负责实施的部门严格按照清理工作的范围和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现行政策,逐件逐条认真对照检查和梳理,提出修改、废止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提出的初步处理建议进行研究审查,对清理出的问题,区分轻重缓急,研究拟定分类、分批集中修改或废止的建议,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程序
  政府部门负责实施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委和市政府及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文件,首先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清理工作的范围和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现行政策,逐件逐条认真对照检查和梳理,提出修改、废止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报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研究处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领导小组。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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