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开具规定》的公告
(2010年第4号)
现将《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开具规定》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开具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开具规定如下:
一、总体要求
填开发票时,应当按照日期、号码顺序填开,填开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本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外国企业名称和外国人名应当翻译成中文)。
二、各栏次填写要求
(一)发票日期的填写要求
填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时,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二)付款单位(个人)栏的填写要求
1.付款方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2.付款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个人全名,不得只填写姓或者空白不填,不得填写其他内容,如“个人”等。
(三)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栏的填写要求
1.付款方是企业的,应当填写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具体分两种情况:
(1)凡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此栏必须如实填写。如索票人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方不得为其开具发票,待其提供所需信息后,补开发票。
(2)凡未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此栏可暂不填写。
2.付款方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如索票人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此栏可暂不填写。
3.付款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如索票人不提供或无法提供个人身份证号码,此栏可暂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