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
(8)违反环保法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9)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四、评选步骤
1.申报和初审(9月22日-10月9日)。各县(市、区)要按照规定条件对推荐的本地企业进行严格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于2010年10月9日前,报市政府信用办。
2.管理部门审查(10月11日-10月20日)。各县(市、区)推荐的企业和自行申报的企业由评委会分行业交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具体意见。
3.新闻媒体公示评议(10月25日-11月4日)。候选企业名单在新闻媒体和网站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接受社会各界评议。社会各界可以用电话、短信或网上留言的方式对候选企业进行评议。针对社会各界反映有关候选企业的问题,评委会将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4.公开投票(10月25日-11月4日)。对候选企业,广大市民可以通过邮寄选票或发送短信的方式进行投票。
5.评审委员会评议(11月6日-11月8日)。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候选企业基本条件、管理部门意见、群众投票结果和评审委员会评议等综合分值进行排序,评选出“市诚信示范企业”和“市诚信示范企业”提名单位。
6.公示(11月9日-11月18日)。对认定的“市诚信示范企业”和“市诚信示范企业”提名单位名单,在市主要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以接受社会监督。
7.表彰(11月22日)对认定的“市诚信示范企业”,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表彰。
五、认定管理
对认定的“市诚信示范企业”,颁发证书和奖牌,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网站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管理研讨活动,总结交流推广经验。
对“市诚信示范企业”实行动态认定管理,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市信用办要加强对企业的跟踪监督,对出现严重失信行为者,由市诚信示范企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取消其称号,并在有关媒体和网站公布。
联系人:李 岩 常 辉
联系电话和传真:63937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