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报正常条件
(1)企业坚持“信用至上”的经营理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较强的信用意识和良好的个人信用。
(2)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健全。包括:法律法规学习制度;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解除制度;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
(3)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重合同守信用。三年内连续被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4)企业依法建账和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连续三年没有会计账务弄虚作假行为。
(5)企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在当地税务部门中有良好信用。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A级以上记录。
(6)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认真履行借款合同。在金融机构有良好信用记录。
(7)企业加强应收应付账款管理,按期如数支付客户货款,在客户中有良好信用。连续三年无因恶意拖欠客户货款引起的诉讼。
(8)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标准生产,为社会提供优良产品和服务。通过相关质量体系认证。
(9)健全本单位价格管理制度。无哄抬物价、虚假标价、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0)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兑现用工承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1)企业重视环境保护。
(12)企业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13)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14)通过由市主管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资信评估机构评估,资信等级达到A级以上者。
(15)无其它按照《洛阳市企业和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应该禁止的行为。
5.申报否决条件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企业不得进行申报:
(1)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2)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部门处理;
(3)不按时归还银行贷款, 恶意欠贷、欠息逾期在6个月以上;
(4)依法被认定偷逃税款;
(5)违法用工,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
(6)企业发生重大以上产品质量安全或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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