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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建建函[2010]507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2009年我厅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问题,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筑部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的实际,下发了《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问题的通知》(内建建函[2009]548号),明确了资质证书变更的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从近年来资质证书变更中看到,企业和盟市向自治区提供的资质证书变更的有关材料还不够统一规范,有的材料不全,应当提供的材料没有提供;有的材料过多,与证书需要变更的内容不相关;有的不做装订,不便于留存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资质证书的变更管理,现就证书变更需要提供的材料做进一步明确。

  一、共同材料

  变更资质证书的任何一项或几项内容,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项材料

  变更资质证书的任何一项内容,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根据变更的具体项目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名称: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上级任职文件或有股东签名的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职称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负责人(经理):任职文件;个人简历;职称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个人简历;职称证复印件;与所要从事的工作相关的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三、说明与要求

  1、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审批范围按照内建建函[2009]548号文件执行,涉及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经济类型等项目变更的,所应提供的材料由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2、资质证书变更提供的材料原件由盟市审核,报自治区及住建部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装订成册,加装封面。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全称,并加盖企业公章,否则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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