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处理办法
1. 对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或动工建设后连续停工一年以上的,征收出让或划拨价款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2.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两年未使用的(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3. 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出让土地闲置满两年以上不宜收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开工建设,并处以出让金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履行的,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4. 由于房屋拆迁或政府职能部门没有及时办理有关手续,造成出让土地闲置的,由用地单位写出申请,承诺单位或职能部门向市政府写出情况说明,报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四、工作措施
(一) 清查认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中存在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摸底工作,相关情况逐宗登记造册,各县(市、区)的自查和实地调查工作必须深入细致,做到全面准确,没有遗漏。
(二) 拟定方案。对已确认存在闲置土地、囤地炒地行为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报市政府审批,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理方案的拟定工作。
(三)依法处理。闲置土地处理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用地单位在收到有关处理文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觉履行文书确定的内容,对于未按时履行的用地单位,市政府在依法依规处理的同时,将其纳入诚信档案,两年内不得参与经营性土地招拍挂。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处理房地产开发中存在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行为是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不断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做好闲置土地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