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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房地产闲置土地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房地产闲置土地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洛政〔2010〕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房地产闲置土地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房地产闲置土地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利用水平,切实加强土地供应和监管,提升城市形象,优化投资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为目标,以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为重点,以盘活存量、督促使用为原则,有效促进土地的循环使用和节约集约利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工作原则。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处理,公开处置”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清理房地产开发中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行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促进用地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清理范围

  截至2010年6月30日,全市范围内已签订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但尚未开工或开工后尚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存在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行为的违法违规用地。具体包括:

  1.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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