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0〕185号)
各市(州)环保局:
近日,我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排污许可证发放清理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10〕137号),要求各市州对辖区内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同时,我厅对部分市州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管理情况也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应发未发,核发的指标、数量与实际不一致,发放不规范等为问题较为突出。为切实做好排污许可证发放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落实整改。各市州环保局要根据辖区内情况,认真清理,所有国控、省控及09年污普更新后重点企业必须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尤其是已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要求进行发放,对已发放存在问题的排污许可证(如编号格式、污染物种类、浓度错误及空缺太多等)重新核发,对不符合发放要求的企业要实施注销,以上须在12月15日前完成,并将发放情况统计表上报我厅。
二、加强指导,按期完成。县(市、区)环保局主要具体负责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任务繁重。各市州环保局要加强对基层环保部门的指导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确保按期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