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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加强督导检查

  专项行动期间,一是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制度,确保专项行动信息畅通。各设区市和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向省专项办报送工作简报,重大执法行动结束后5天内应向省专项办报送工作情况。二是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专项行动中查处的群体性或有严重社会影响的侵权案件以及其它重大涉外案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法律法规把握不准等疑难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对口机关请示。三是要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推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四)加强社会监督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要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发挥“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接受社会公众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及时查处。发挥“12390”侵权盗版举报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和“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及其他相关举报电话作用,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应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者相应奖励。

  五、时段安排

  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1月15日前)。各设区市和省有关部门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并于11月16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报省专项办。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3月20日)。各地和省各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各级专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重点检查,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专项办,重要情况及时报省政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3月21日至4月1日)。各设区市和省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总结工作。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督查,对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全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由省专项办汇总,经省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和全国专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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