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保护,化解河砂供需矛盾
(一)禁止吹砂填地。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河砂吹填造地,违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利用城市建筑垃圾回填造地。
(二)严控河砂外销。严格控制河砂运出闽江口销往福州市外。对未持有《河砂出境准运单》的运砂船,港口部门不予批准过驳作业,海事部门不签发出港证,违者由港口、海事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台河砂出口,根据“合理数量、逐年递减、严防转口”的原则,按照商务部核定的年度出口数量严格控制,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市场价供应。
(三)试点开采库区河砂。遵循“统一规划、确保安全”的原则,结合水口水库清淤工程,在水口水库闽清库区开展库区河砂开采试点工作。
(四)推广使用人工砂。从2011年开始,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鼓励引导采取技术措施使用人工砂,逐步提高人工砂使用比例。建设部门应抓紧研究提出建筑工程用砂替代品使用办法,鼓励扶持人工机制砂产业发展,在防止出现“青山挂白”现象的前提下,在高速公路与国、省道沿线二重山范围内科学规划、审批设置一批人工砂开采场。市建委、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向杭州、宁波等地学习,开采海砂并淡化处理后供应建设市场,进一步拓宽供砂渠道,从根本上解决建设用砂的供需矛盾。
五、加强领导,健全完善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借鉴闽侯、闽清等县经验、做法,建立由政府领导负责,水利部门牵头,监察、交通、边防、海事、国土、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辖区内河道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边防、海事、国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照省政府批转的《福建省河道采砂协作监管职责分工》,建立定期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河道采砂监管合力。
(三)完善河砂收益分配机制。县级政府河砂收益实行市、县两级分成,对计划指标内的河砂出让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专营收益部分,由市、县按4:6比例分成,超出计划指标开采河砂的出让净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市城乡建总、交建集团专营河砂收益经核算后上缴市财政。县级分成的收益,应当优先保证河砂开采监管、执法开支及河道综合治理;市级分成的收益,应当优先保证水政执法、河床定期监测、采砂规划修编等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