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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明确规划主要内容。河道采砂规划应明确禁采区和可采区、禁采期和可采期,年度控制采砂总量,重点工程及民生用砂指标分配,沿岸堆砂场控制数量及布局,以及可采区年度控制采砂量、采砂控制高程、采砂船舶开采能力和控制数量等主要内容。规划经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主要内容予以公布。

  (三)严格规划实施管理。县(市)区每年12月底前要以采砂规划为依据制定年度采砂计划,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形成全市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并送省水利厅备案后,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凡未编制采砂规划或采砂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组织河砂开采权招投标、不得审批河道采砂许可、开展河道采砂活动。

  三、强化监管,保障采砂规范有序

  (一)严格采砂审批。县(市)区对申请从事河砂开采活动的单位,应根据《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其提供相关证件,严格控制河道采砂准入制度,并依法审批河道采砂申请。凡河道采砂活动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单位未提交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的,不得批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凡使用船舶采砂,采砂申请单位未提交有关证件(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的,不得批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凡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河砂资源开采权的,中标者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中标人不得将河砂资源开采权再次分包、转包。违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中标人开采资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市《办法》规定,对参加招标的采砂船进行严格审查。

  (二)建立台帐制度。采砂业主应按照“日填月报”要求,逐日如实填写采砂生产作业情况(有关台帐、报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每月5日前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个月的生产统计表,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真核实。凡发现虚报、瞒报、拒报或屡次迟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县(市)区采砂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经许可的采砂船舶必须装置定位测量和在线监测设备,未装置的,不得开展采砂作业。要在限采区及闽江重要河段安装“全球眼”监控系统,设立现场监管点,严防超量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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