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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1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2006年《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颁布实施,特别是2009年9月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采砂专项整治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大执法整治力度,全面有效遏制了违法采砂行为,维护了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建立健全河道采砂长效治理机制,促进河砂依法、科学、有序开采,确保防洪、通航、涉水工程及水源地安全,实现人水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立法宗旨和具体内容,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和《通知》对保障河势稳定,维护防洪、通航、涉河工程、水源地安全的重要性。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特别是沿河两岸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尤其要加强对采砂船、运砂船业主宣传教育,使其树立河道采砂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认识盗采、超采等行为的危害性,做到依法、限量、有序采砂,确保《办法》和《通知》得到全面有效贯彻落实。

  二、科学修编,严格规划实施管理

  (一)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区要坚持“统筹兼顾、全面规划、科学合理、适度利用、有序开采”的原则,依据《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闽江下游河道采砂规划每3年修编一次,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征求同级交通、海事、国土、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会审查,并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河道采砂规划每5年修编一次,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征求同级交通、海事、国土、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意见,经县(市)区政府审定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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