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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意见


  5.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对“两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比例,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时,大力支持节能减排重点企业和重点领域。2010年省级财政安排节能减排资金5000万元,积极争取中央节能减排资金,支持节能减排。充分利用省、市、县三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采取贴息、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减排领域,重点支持一批建设周期短、见效快的节能减排项目。完善绿色信贷机制和支持节能减排的融资政策措施,对国家和省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示范基地)、企业和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节能减排项目,金融机构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二)统筹推进其他领域节能减排

  6.加强建筑领域节能。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严把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关键环节,对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不得开工建设,不得竣工验收,不得销售,不得投入使用,加大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2010年年底全省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确保2010年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36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推广绿色、低能耗建筑,扩大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规模化应用。开展新农村建设建筑节能试点。全年建筑领域实现节能60万吨标准煤。进一步巩固“禁实”成果。加大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力度,全年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96%以上。

  7.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减排。制定执行营运客车和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实施方案,对拟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进行参数核查,禁止超过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快老旧汽车更新淘汰,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对拟新增线路、班次和运力进行营运效率调查和测算,对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推广乙醇汽油、煤层气、天然气等清洁燃料应用,加快推进中原绿色客运新干线项目建设。推动公路、水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集约发展,加强节水、节地、节材等评估审查,在规划、设计、建设及管理等各个环节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通道资源。

  8.推进公共机构领域节能减排。开展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试点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加强公务用车用油管理,明确量化指标;加快省级机关供热锅炉节能改造,2010年全省公共机构基本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加强城市照明管理,除重大节日和庆祝活动外,全省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一律关闭装饰性景观照明。

  9.加强环境综合整治。认真落实《2010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方案》,通过对黑河、蟒河、安阳河、金堤河等重点流域,平顶山石龙区、开封尉氏、渑池义马城区和安林高速沿线等重点区域,铅冶炼、化工、皮毛皮革加工等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及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实施综合整治,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关闭违法企业,强化深度治理,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环境质量。

  10.进一步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加强运营管理,确保2010年年底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完善“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体制,加强督查,充分发挥已建成的874个建制镇垃圾集运系统的作用,积极推进1015个乡垃圾环卫工程建设。

  (三)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

  11.积极推广高效节能技术。2010年重点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推广55项先进适用节能技术。开展煤炭气化多联产技术示范试点,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电网升级改造,严格执行终端用户功率因数考核政策,确保2010年年底省电力公司网损降至5.4%以下,农村电网综合线损降至7%以下。加快高效节能技术推广应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达到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引导消费者使用。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发布节能技术政策,组织推广行业共性技术。建立节能技术信息发布制度,加快构建全省节能技术交易平台,支持我省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扩大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

  12.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全年完成推广高效照明产品1000万只、节能空调50万台的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实施半导体照明试点示范工程。加大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力度,落实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制度,对未按规定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单位,不予拨付采购资金。

  (四)健全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13.稳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出台鼓励余热余压、煤层气发电上网和价格政策。继续利用电价杠杆促进小火电关停,严格执行燃煤机组脱硫电价政策。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全面落实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14.积极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企业符合税法规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要及时办理所得税的抵免手续,并切实落实加速折旧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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