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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0〕3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我市制订了《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企业平稳过渡。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外来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机关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招聘的外来员工。

  外来员工是指户籍关系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在本市从事管理、生产、经营等活动,且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外来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外来员工共同缴纳。

  第四条 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为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为12%,2012年7月起为14%,外来员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外来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基数规定,为本单位外来员工中管理和技术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外来员工缴费工资基数的8%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存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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