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安置房交房程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10〕2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提高拆迁工作效率,减少支付被拆迁户的安置房过渡费用,降低项目拆迁成本,推进我市征地拆迁工作,经研究,同意《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府办〔2007〕266号)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调整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项目所在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审核后,市住宅办先给予办理安置房交房手续。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5个月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拆迁办审核,经市拆迁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住宅办核销房源。房源经核销后,市住宅办予以开具安置房销售专用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