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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上市办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


  ③有明确的上市工作计划。

  (3)申请材料:

  ①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正文及财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②确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及上市工作计划或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有关协议复印件。

  3、动态管理:

  (1)进入资源库企业应在每年5月1日之前如实填报、更新《服务系统》中企业上一年度财务状况,并根据改制上市工作进展情况如实填报、及时、动态更新《服务系统》填报信息。

  市上市办对进入资源库并认真履行以上事项的企业提供上市宣传、推动、服务等工作;对未能认真履行以上事项的,市上市办将该企业不再列入资源库管理对象,已被确认为市上市后备企业的,取消其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

  (2)市上市后备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上市办认定,取消其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

  ①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展改制上市实质性工作;

  ②因国家发行政策调整、企业原因导致不再具备上市后备条件。

  (三)办理有关证明文件

  1、办事程序:市上市后备企业需市相关部门出具无违法违规行为或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明,可直接向市相关部门提出办理申请;如相关部门(含异地)需市上市办出具协调函,市上市办根据企业申请,经核实后,向该部门出具协调函。

  2、申请材料:

  (1)出具无违法违规行为或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明申请书;

  (2)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4、核查内容:企业遵守该行业法律、法规,建立相关制度,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的情况等。

  5、出具证明形式:

  (1)企业按照法定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行政处罚记录的,出具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2)企业按照法定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曾被处以较轻行政处罚的,出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明。较轻行政处罚的标准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及核准

  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报相应级别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初审意见的出具

  1、办事程序: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通知要求,出具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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