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上市办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办〔2010〕2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的《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的实施细则
(市上市办)
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0〕19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服务机制
(一)建立协调解决机制
1、办事程序:
市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问题,若需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地税局、国税局、厦门海关、外汇管理局、工商局、外资局、环保局、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协助解决的,可直接联系该部门的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联络员,联络员按“首问制”要求,告知本单位办事程序、所需材料并负责协调、帮助解决;也可向市上市办提交《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一企一议”申请表》(附件1)要求协助解决,市上市办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尽快给予解决。市效能办和市上市办全程跟踪,限时办结。重大事项部门无权解决或跨部门问题单个部门无法解决的,由部门向市上市办反映,市上市办经过调研,提出意见,商相关部门解决或提交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2、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拟上市企业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管理
1、申请进入资源库:
(1)对象: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进入资源库。
(2)程序:企业在《厦门市企业改制上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http://www.xmdpc.gov.cn/qygz/default.asp)进行网上申请。
2、认定市上市后备企业:
(1)程序:市上市办对资源库中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审核后,发文确认为市上市后备企业。
(2)条件:
①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计算)不少于500万元、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拟在境内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境外上市企业另参照有关市场的挂牌或上市条件);
②在《服务系统》申报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如实填报、及时更新企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