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对已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做好开工前期工作,促其按期开工建设。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必须全面开工,年底前要确保竣工率达到60%以上。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公共配套设施。要认真提高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建设水平,积极推广“四川省廉租住房户型设计获奖”作品,充分体现保障性住房“面积不大功能多、造价不高设施全、节约用地环境美”的特点。
四、严格制定土地出让的规划和建设条件
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川府发[2010]26号)精神,设区城市应按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面积的3%-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经济较发达、房价较高的县级城市也可在商品住房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实施限价商品房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制订限价商品住房的控制性销售价位,指导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销售。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要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批复的前置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批复文件。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五、加强对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设的监管
(一)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监管。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省国土资源厅将加强对住房用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约定内容的适时监管,对市、县发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规模、“毛地”出让、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土地的,将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重新出让。土地出让成交后,要协商规范合同约定内容,统一电子配号后方可签订合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及时清理开工、竣工的房地产项目,定期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条件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