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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0]123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确定的工作任务,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将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调控合力

  各地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加强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各类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下同)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规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和国有工矿区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上述各类住房用地的供应。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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