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专项支出,原则上下一年度预算不再安排。

  第三十七条 建立用款计划结余全面清理制度。年度终了后,厅预算处会同厅相关处室应对上年度用款计划结余进行全面清理。依据清理情况,比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以控制用款计划结余,提高预算执行质量。

第七章 进度考核

  第三十八条 建立支出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制度,对省级各部门和厅相关处室的支出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 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按支出功能科目、省级各部门和厅相关处室分别予以通报。一季度按季通报,其余按月通报(进度通报表式附后)。

  第四十条 支出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由厅国库处牵头负责。厅预算处、支付局和省财政信息中心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支出预算执行通报表中调整预算数、下达市县指标数、可执行指标数由厅预算处负责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提供;支出数由厅国库处会同厅支付局负责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提供。省财政信息中心做好技术服务。

  第四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通报的支出进度连续三次低于平均进度的厅相关处室,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报告分管厅长和厅长。

  第四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通报的支出进度连续三次低于平均进度的省级部门,应向省财政厅作出书面说明。厅相关处室应约谈或上门访谈该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全年支出进度低于平均进度的厅相关处室,在年度机关工作综合考评中相应扣分。

  第四十四条 对全年支出进度低于平均进度的省级部门,在年度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编制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连续两年低于平均进度的,原则上其下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不得增加。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省财政厅有关支出预算执行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