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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用款单位在收到批复的用款计划后应及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办理财政授权支付。

  第三十条 厅支付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完成资金拨付手续。厅国库处应及时列支。

  第三十一条 对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厅支付局应在每日支付终了后及时与代理银行确认。厅国库处应及时列支。

  第三十二条 厅国库处应加强库款管理,合理调度资金,保证支付需要。

  第三十三条 厅国库处应及时清理预拨、暂付、调度资金等事项,并通报厅相关处室。对应列支事项,厅相关处室要及时会同厅国库处办理列支手续。

第六章 结余控制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预算结余结转。省级各部门、单位和厅相关处室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尽可能减少年度预算结余结转。

  第三十五条 建立预算结余结转与预算执行相结合机制。对预算执行后形成的年度预算结余结转,在清理确认的基础上,除中央专款补助、按规定应专款专用和已组织政府采购但未支出款项予以结转外,依据预算执行的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省级部门、单位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执行后形成的结余,全部予以收回。

  (二)在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出的最后期限内仍未使用完毕的专项支出结余,予以收回。

  (三)同一专项支出预算连续结转两年未使用的,予以收回。

  (四)项目实施完毕或终止实施形成的结余,予以收回。

  第三十六条 建立预算结余结转与预算编制相结合机制。通过控制预算结余结转,促进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夯实预算执行基础。

  (一)省级部门、单位基本支出结余属普遍情况的,应相应调减以后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定额标准。

  (二)属每年都安排的专项支出预算,年度执行有结余的,原则上按结余数减少该专项支出下年度预算安排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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