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应按年度均衡性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专项支出预算包括单位发展支出、省直发展支出和市县发展支出。属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支出,厅相关处室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原则上按照以下时限办理:
(一)需要下发专项支出申报指南的,申报指南在3月底前下发。
(二)单位发展支出,在11月底前下达完毕。
(三)省直发展支出,在10月底前下达完毕。
(四)市县发展支出,沿用上年分配方案的,在6月底前下达完毕;需要研究分配方案的,在8月底前下达完毕。
第十六条 对省直发展支出预算指标和市县发展支出预算指标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下达的,由厅相关处室(或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在时限截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厅长和厅长做出书面说明,提出处理意见。
对确属客观原因且年内仍需使用的预算指标,要重新提出具体使用期限;对当年不需使用但按规定必须结转的预算指标,可按结转处理;对当年不需使用、次年预算仍有安排的预算指标,要作收回处理。
经批准后的处理意见,抄送厅预算处和国库处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追加安排的专项支出预算指标,厅相关处室原则上应在追加安排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下达完毕。
第十八条 年初预算中的预留机动,原则上应在12月20日前使用。具体使用按照《省级部门预算机动经费使用暂行办法》(苏财办预[2007]5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厅相关处室在收到厅预算处下达的中央专款补助预算指标后,应及时(或会同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下达。对不需要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的,应在收到指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下达;对需要再次分配的,应尽快提出分配意见,原则上在收到指标之日起1个月内(对少数资金量大、涉及面广的,不超过2个月)下达完毕。财政部有时间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用款申请
第二十条 用款申请是指用款单位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根据支出需要或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经审核下达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