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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单位和厅相关处室应按本办法规定,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支出预算执行工作。

第二章 预算下达

  第五条 预算下达是指根据批准文件,批复部门预算、安排或调整支出预算指标的活动。具体由省财政厅预算处(以下简称“厅预算处”)会同厅相关处室办理。

  第六条 年初预算,厅预算处会同厅相关处室应在省人大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到省级各主管部门。省级各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预算批复文件之日起15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到所属预算单位。厅预算处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将年初预算指标下达到厅相关处室。

  第七条 中央专款补助指标,厅预算处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厅相关处室。

  第八条 上年结转指标,厅预算处原则上在2月底前下达到厅相关处室。

  第九条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预算追加(减)、科目调剂、调入资金等预算调整事项,厅预算处应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厅相关处室。

  第十条 严格控制预算追加。省财政厅原则上在6月1日前和9月1日后不受理省级各部门、单位年度预算追加事项。

第三章 指标执行

  第十一条 指标执行是指对已下达的预算按规定的用途组织实施和分配使用资金的活动。具体由厅相关处室会同省级各部门、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厅预算处会同厅相关处室、省财政信息中心应在1月1日前,将当年部门预算指标导入预算执行管理信息系统。

  为保证年度开始后、部门预算批复前省级部门、单位正常支出的需要,厅相关处室会同厅预算处应按规定预下部分年度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 厅相关处室应在收到厅预算处下达的年初预算指标和上年结转指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主管部门通报(下达)预算指标及其内容,并告知支出预算执行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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