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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十四)科学核定特殊教育教师编制。根据特殊教育实际需要,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的标准予以核定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编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细化制定。

  (十五)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确保随班就读的质量。各类特教学校应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康复教师,负责对本校残疾学生的康复训练。

  (十六)继续实行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教职工特殊教育津贴制度,津贴标准为教师本人现行岗位工资及薪级工资之和的15%。对于在普通学校中主要承担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给予适当的岗位补助。在表彰奖励等方面对特殊教育进行单列,予以倾斜照顾。

  (十七)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工作。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在职教师实行轮训,每年至少举办1期特殊教育学校骨干教师培训班。加强对在普通学校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

  五、深化特殊教育的课程改革

  (十八)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精神,开发适合不同残疾类型学生发展需求的课程指南,并编写相关的教师指导用书。

  (十九)积极加强特殊教育儿童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编写符合本校实际的心理健康教育读本,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自尊、自立和自强的精神。要针对残疾学生的特点,运用教育与医学等多种手段,开发学生潜能,实施教育与康复服务。

  六、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的教科研工作

  (二十)市级教育科研部门要配备专职特殊教育研究人员,加强对聋教育、培智教育、孤独症及多重残疾儿童教育和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指导,为残疾学生及其家长、教师提供指导与服务,使其成为全市特殊教育的资源中心和教学研究指导中心。区级教研部门要配备专职的特教教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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