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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2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编办、残联制定的《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市残联)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精神,结合我市特殊教育发展实际,现提出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如下。 

  一、完善特殊教育管理体制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79号),根据我市实际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进行整体规划,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争取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有新的突破。

  (二)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部门要统筹制定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对特殊教育实施教育教学等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我市社会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对特殊教育学校进行合理布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做好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孤残儿童抚育工作。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适合特殊教育发展需要的经费投入政策,为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教师待遇、职称评定标准等特殊教育教师管理政策,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支持特殊教育学校结合学生实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提供就业服务。卫生部门要对残疾儿童开展检测与筛查,建立残疾儿童资料库,组织力量为特教机构提供康复服务。编制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合理配备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为本市特教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保障。残联要做好残疾学生帮困助学工作,做好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早期教育与康复训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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