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0]1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已于2010年9月1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管理规范、生活便利”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有条件配租、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民政、人社、住建、国土资源、规划、审计、统计、价格、税务、人民银行、土地储备、住房公积金、总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规模、基本居住需求、当地居住水平及发展趋势,制定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纳入住房保障规划体系,并确定年度实施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