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工商〔2010〕82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要注意收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建议,及时向省工商局反馈。
杨志芳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食品抽样检验,是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应遵循本规定。
第四条 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抽样检验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三)抽样人员或检验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抽样检验工作的实施应当与市场巡查、案件查办、引导经营者自律等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其监督检查作用,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第二章 抽样检验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