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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意见
(淮政发〔2010〕1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9〕51号)的总体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是推动“三农”发展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市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存贷款规模持续增加,资产结构不断优化,经营效益逐步提高,在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支持和促进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市农村法人金融机构还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表现在竞争力不强、抗风险能力较弱,金融产品少、担保体系不完善、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农村有效信贷投入不足,小企业和农户贷款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等,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迫切需要我们通过加快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进程,为“三农”发展提供强劲有力而富有活力的资金支持。
  (二)加快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面临新的机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重大原则,为加快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当前,淮安农村经济已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时刻,进入加速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为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奋力进取,真正使改革发展取得突破、求得实效。
  二、今后三年我市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中央和省关于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立足地方、服务“三农”的方向,坚持市场化、股份化的取向,完善法人治理,加快机构改革,加大信贷投放,创新服务功能,增加信贷产品,努力把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打造成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机制灵活、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现代化农村商业银行。
  (二)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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