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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为5至15名的单数;候补委员人数按照不低于委员人数的40%设置。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兼职。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条件;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兼职。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或自荐,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应当审查参选人的资格,结合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人,候补委员排列位序依据得票多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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