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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决战2010年第四季度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紧急通知


  (三)加快建设节能重点工程项目。

  “十一五”以来,我市已有321个重点节能项目得到国家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预期可实现节能276万吨标准煤。目前,仍未完工的项目业主单位要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及早发挥节能效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对在2010年年底前未完成项目建设又无合理原因的项目,将收回财政支持资金并暂停接受项目所在地或项目业主上级企业(集团)相应项目的申报。

  三、落实措施,保障任务完成

  (一)加强统计分析和预警调控。

  市、区县两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六大高耗能行业和重点用能企业能耗统计,加强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每月向同级政府及节能主管部门提供上月能耗统计分析报告,重点分析六大高耗能行业用能情况,为同级政府及节能主管部门决策提供统计数据支撑。市、区县两级节能主管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要做好全市及本地区、本企业节能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对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有困难的区县(自治县)和企业,要及时启动节能预警调控机制。在启动节能预警调控机制时要做到依法、科学、有序,严防出现影响群众生活的情况发生。

  (二)加强监察执法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从能源生产、储运、消费各个环节加大监督力度,联合开展监察执法,确保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在2010年第四季度决战期间,全市各级节能监察机构着重开展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监察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完成政府节能指标的情况;二是监察淘汰落后产能落实情况;三是监察重点用能单位用能设备、设施和主要工艺的能效利用情况;四是监察是否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情况,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产品情况;五是监察能源利用能耗限额标准、定额标准、节能技术标准执行情况;六是监察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执行到位。

  (三)加强宣传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市内新闻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对节能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各行业和群众依法用能、合理用能。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在节能工作中涌现出来的新点子、新方法、新经验。全市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要建立举报、投诉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违法用能和浪费能源的行为,查证属实的要坚决依法惩处,通过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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