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决战2010年第四季度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紧急通知
(渝办发〔2010〕31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的《重庆市“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有关要求,国务院有关部委将于2010年年底对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渝府发〔2010〕76号)要求,为确保我市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决战2010年第四季度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
2010年1―7月,我市六大高耗能行业一直处于高位运行,同比增速达16.2%,增速居全国第十位。经统计部门分析,如果第四季度我市不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要全面完成市政府确定的万元GDP能耗下降4.6%的年度目标十分困难。2010年第四季度是“十一五”最后一季度,也是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关键时期,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挖掘节能潜力,打好“十一五”节能降耗最后的攻坚战。
二、明确任务,开展攻坚
(一)开展自查,明确差距,迎头赶上。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重点用能企业要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通知》(渝办发〔2010〕158号)要求,抓紧开展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认真分析本地区、本企业节能形势,测算目标任务完成进度。根据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将下降目标落实到月,通过细化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确保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不折不扣地完成。市政府将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对“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二)确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要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75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重庆市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渝办发〔2010〕196号)要求,加大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确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要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第67号公告),淘汰落后机电设备(产品)。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或被检查出仍在使用落后机电设备(产品)的地区和企业,将按照渝府发〔2010〕76号文件精神,严格实行项目区域限批,依法吊销企业相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