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0〕31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重庆海关拟订的《重庆市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重庆市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中关于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有关规定,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是指:依法通过国际技术贸易、技术合作等方式,从国外取得的先进技术或装备,并通过掌握其设计理论、工艺流程等关键技术,成功地运用于自主开发和生产实践,以及在此基础上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并实现商业化的活动。
第三条 引进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从国外公司、企业和科研单位获得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制造技术等,包括购买设计、流程、配方、设备制造图纸和工艺、检验方法等技术资料;
(二)随技术引进进口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和样机;
(三)国外专利技术等。
第四条 引进的原则:
(一)与全市工业发展规划和战略导向一致;
(二)对现有重点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带动作用明显;
(三)催生新兴产业及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
(五)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第五条 限制进口国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关键技术;禁止进口高消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六条 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每年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重庆海关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