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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徐永春等10名律师执业决定书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徐永春等10名律师执业决定书
(湘司许〔2010〕95号)


徐永春等10名申请人:

  根据你们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决定准予你们执业并颁发律师工作证。

  请你们自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附件:律师执业申请人名单(10名)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律师执业申请人名单
(共10名)

  徐永春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律援助中心

  石丹阳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法律援助中心

  杨道政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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