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厅直属各单位,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办:
根据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赣科发成字[2010]49号)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厅科技字[2010]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将做好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行业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科技成果登记是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科技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行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奖励和保密等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掌握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发展状况的重要依据之一。进一步做好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管理,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全行业科技成果,可为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提供基础支撑。
二、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
(一)执行交通运输部、江西省科技厅和省交通运输厅的各类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
(二)未列入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但由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
(三)各单位非财政投入研发的科技成果,可自愿登记。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文件登记。
三、科技成果登记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不涉及国家秘密。
(五)不存在成果权属争议。
四、科技成果登记的其它要求
(一)科技成果登记是推荐省、部级科技奖励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履行成果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三)凡通过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单位在办理科技成果验收(鉴定、评审)证书的同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