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研究性学习成果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10]43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总结、交流、展示各地中小学生研究性学习成果,推进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开展,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我厅决定,从2010年开始,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学研究性学习成果奖评选活动。每年评选一次。获奖者由我厅给予表彰奖励。现将《湖南省中小学研究性学习成果奖评选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以评选为抓手,扎实推进中小学研究性学习活动。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研究性学习成果奖评选办法。
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
湖南省中小学研究性学习成果奖评选办法
为确保全省中小学研究性学习成果奖评选公正公平、规范有序,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奖项设置及奖励
全省中小学研究性学习成果评选设湖南省中小学研究性学习成果奖、湖南省中小学研究性学习成果优秀指导教师奖和湖南省中小学研究性学习活动优秀组织奖(以下分别简称成果奖、优秀指导教师奖和优秀组织奖)。获奖者由省教育厅颁发奖励证书。
成果奖按申报项目总数5%、10%、20%的比例分别设置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一、二等奖获奖成果列入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申报范围。成果奖只在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中体现,不与其升学挂钩。
优秀指导教师奖不受数量限制。但同一项成果奖的指导教师不得超过2名。
优秀组织奖获奖面不超过申报单位总数的30%。
二、评选条件
1、成果奖评选条件为:
(1)实践性。能在辅导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各项研究活动;能综合利用“调查”、“考察”、“实验”、“探究”、“设计”、“操作”“制作”、“服务”等研究方法;在研究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获得了独特的情感体验,有研究活动反思。
(2)探究性。能敏锐地发现问题,围绕问题开展研究并获得结论;研究过程完整,体现了“发现问题、确定主题--活动策划、制定方案--围绕问题、实施研究--总结反思、交流评价”的研究过程和路径。
(3)科学性。能规范地运用调查研究与访问、实验研究与观察、技术设计与制作、社会参与服务、信息收集与处理等多种实践学习活动的方式开展研究活动,研究方法运用恰当;研究报告格式规范,能体现不同类型主题研究活动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