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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修订)


  (4)沿海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防御风暴潮的各项准备工作。

  4.2 风暴潮Ⅲ级警报(黄色)

  当福建省海洋预报台发布风暴潮Ⅲ级警报(黄色),在Ⅳ级应急响应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省海洋预报台密切监视风暴潮增水情况,分析风暴潮影响岸段,制作风暴增水及影响岸段预报图,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2)领导小组副组长坐镇指挥,召开防御风暴潮工作会议,对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防御风暴潮进行部署,并及时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掌握各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防御风暴潮部署情况,并及时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4)沿海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厅的通报要求,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开展应对工作,检查各项防御风暴潮工作,确保防御部署落实到位。

  4.3 风暴潮Ⅱ级警报(橙色)、Ⅰ级警报(红色)

  当福建省海洋预报台发布风暴潮Ⅱ级警报(橙色)或Ⅰ级警报(红色),在全面落实风暴潮Ⅲ级应急响应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省海洋预报台加密对风暴潮监视监测,当沿海有一个代表性验潮站潮位超过警戒潮位30厘米后,每隔3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潮位实况;同时加强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等预报机构的视频会商,加密制作发布风暴潮预警报,分析风暴潮影响岸段和海堤风暴潮漫堤风险,制作风暴增水预报图、影响岸段预报图和漫堤风险预测表,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领导小组组长坐镇指挥,指挥部署和督促检查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防御风暴潮抗灾救灾工作,并及时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3)厅领导小组适时成立防御风暴潮抗灾工作组,赴风暴潮影响重点市、县(区),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当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风暴潮防御工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应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指挥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船艇,在保证执法船只和人员的安全情况下,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4)沿海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按照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省厅领导小组的部署,深入第一线、靠前指挥,督促检查、狠抓落实,确保上级的决策部署和防范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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