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闽海渔〔2010〕380号)
沿海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
《福建省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自2006年施行以来,对我省防御风暴潮灾害工作有序、高效的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厅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对风暴潮灾害应急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我厅重新研究修订了《福建省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福建省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积极应对风暴潮灾害,保证风暴潮灾害防御工作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海洋局发布的《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适时启动本级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落实防御风暴潮灾害各项应急工作任务。
1.3.2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在处置风暴潮灾害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应首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且对财产损害较小的措施。
1.3.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挥下,加强与本级气象、水利、海事、港航、国土等部门的联系协作,加强本系统上下的沟通协调,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预防、应急处置风暴潮灾害和灾后渔业生产恢复。
2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1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设立风暴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与主要职责:
2.1.1 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厅长
副组长:分管防灾减灾工作的副厅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厅长和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总队长任副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