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精神病及其他专科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不得高于53%;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85%;基本药物收入占药品总收入的比例2010年不低于11%、2011年不低于17%、2012年不低于23%。
(四)二级中医医疗机构
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不得高于58%;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95%;基本药物收入占药品总收入的比例2010年不低于15%、2011年不低于20%、2012年不低于28%。
(五)一级医疗机构
1.一级综合医疗机构
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不得高于63%。
2.一级专科医疗机构
妇幼保健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不得高于40%。
以上所有指标,上级有明确规定的,适时调整。
二、责任追究
(一)严格目标管理。县(市、区)卫生局及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用药管理,将临床用药管理和控制药品收入比例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综合目标责任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控制药品收入比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药品收入控制指标落实情况每月一考核,每月一分析,每月一公示;县(市、区)卫生局对所属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控制指标每季度一统计,每季度一分析,每季度一通报,不断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完善措施。
(二)严格责任追究。凡年度药品收入比例超过规定指标或基本药物比例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医疗机构,取消当年行风评先资格和卫生系统评先资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第一年超过规定指标的,对医疗机构党政主要领导和相关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主要责任科室主任降职;连续两年超过规定指标的,对医疗机构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免去主要责任科室主任职务;连续三年超过规定指标的,免去医疗机构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分管领导职务。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郑州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郑州市卫生局监察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县(市、区)卫生局及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市属医疗机构、各县(市、区)卫生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6日前,将上一季度本单位或县(市、区)卫生局所属的医疗机构的分析统计结果上报郑州市卫生局监察室。郑州市卫生局将定期通报全市各级各类医院药品收入比例指标控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