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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全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的意见

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全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属各医疗机构:
  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三化两型”城市和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工作大局,着眼全市人民群众最实际的民生健康问题,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控制药品费用的增长幅度,有效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全省三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的意见》(豫卫发〔2010〕6号)要求,结合郑州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三级医疗机构
  市属各三级医疗机构(三级中医医疗机构除外)严格按照《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全省三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的意见》(豫卫发〔2010〕6号)执行。
  (二)三级中医医疗机构
  1.三级中医综合医院
  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不得高于50%;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90%;基本药物收入占药品总收入的比例2010年不低于12%、2011年不低于15%、2012年不低于20%。
  2.三级中西医结合骨专科医院
  骨科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不得高于38%;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80%;基本药物收入占药品总收入的比例2010年不低于10%、2011年不低于15%、2012年不低于20%。
  (三)二级医疗机构
  1.二级综合医院
  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不得高于48%;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90%;基本药物收入占药品总收入的比例2010年不低于13%、2011年不低于16%、2012年不低于22%。
  2.二级专科医院
  (1)妇幼保健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不得高于37%;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85%;基本药物收入占药品总收入的比例2010年不低于16%、2011年不低于22%、2012年不低于28%。
  (2)口腔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不得高于35%;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85%;基本药物收入占药品总收入的比例2010年不低于16%、2011年不低于22%、2012年不低于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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