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鞍山市信用数据信源单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和省政府对各市绩效考核目标相关要求,我委代市政府组织制定了《鞍山市信用数据信源单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鞍山市信用数据信源单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为全面推动我市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绩效管理理念,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和《鞍山市加快“信用鞍山”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在结合省政府对各市绩效考核目标和市政府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考核评比工作由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鞍山市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组织实施,每季度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发改委和市政府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全市信用数据征集机构通报。根据全年考核结果(分数),由市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确定全市信用数据征集工作表彰方案,报市发改委审批。
一、组织领导(满分20分)
1、各信源单位建立信用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分工明确,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推进本单位信用建设的全面工作。领导小组中,明确分管领导1人,技术人员至少2人,负责信用信息报送等具体实施工作。(10分)
2、把信用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工作日程,有必要的办公设备、条件。(5分)
3、落实信用工作联络员制度,各信源单位设一名联络员,负责同市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和信用中心等部门的协调工作。(5分)
二、数据报送考核内容与计分标准
评比包括两个方面:
(一)信用数据报送(满分45分)
1、完成需报送信用数据指标项得35分;完成75%以上得30分;完成50%及以上得25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
2、完成信用数据季度更新,每季度每部门数据不低于50条。完成4个季度得10分;完成3个季度得7.5分;完成2个季度得5分;完成1季度得2.5分。
(二)日常数据报送(满分35分)
1、向鞍山诚信网报送本行业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情况,本企业行业、个人信用评定方面的相关信息。(满分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