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0〕4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和省政府《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0〕19号)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行为,明确政府责任,加快建立包括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完整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我市实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效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我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编制和管理。
依法建立,规范统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严格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政策,按照规定范围、程序、方法和内容编制。
统筹编制,明确责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统筹地区编制执行,统筹地区根据预算管理方式,明确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
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各项基金预算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相对独立,有机衔接。在政府预算体系中,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实行单独编报,与公共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对独立、有机衔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公共财政预算可补助社会保险基金。
收支平衡,留有结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
我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按中央、省确定的以下要求编制。
保持收支平衡,不得出现赤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障有力,合理把握基金收支规模。
编报内容完整,不得漏项少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全面反映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收支项目都应纳入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