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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农民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按人均300元-500元标准补助,其中省级以上资金人均补助250元-450元,县财政按人均50元配套。
  2、农民科技示范培训:补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3、农业专业技术培训:按人均450元-650元标准补助,其中省级以上资金人均补助350元-550元,县财政按人均100元配套。
  4、农民创业培训:按人均900元标准补助,其中省级以上资金人均补助800元,市、县财政按人均100元配套。
  具体补助标准如有变化,以当年省下达的新型农民培训文件为准。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培训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学员生活补助,授课教师的讲课费、误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以及培训机构用于与培训直接相关的教学耗材、培训资料、培训证书、场租、管理、宣传等方面的支出。
  培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等支出,不得列支项目工作经费。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培训补助资金实行同级财政报账审核制。市、县财政局要设立培训补助资金专账,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条 培训任务下达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可按培训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预拨培训机构培训补助资金。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凭培训台账、支出决算、市、县农委出具的检查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市、县财政局申请拨款。市、县财政局须严格审查核实后及时拨付余款。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台账,并报当地农委和财政局备案。培训台账应写明每次办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学员姓名和联系电话、授课教师等。
  第十二条 市、县农委要对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培训内容、受训人员、资金补助及使用等情况在有关媒体进行宣传公示,促进诚信建设,建立可追溯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县农委和财政局要向市农委、财政局及时上报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 市农委、财政局按照相关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对项目县的年终考核和绩效考评工作。重点考核培训任务完成、培训质量、项目及资金管理情况的同时,跟踪考核受训学员掌握技术、创业、增收致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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