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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农民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农民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财农〔2010〕373号)


各县(区)财政局、农委: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新型农民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合肥市新型农民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合肥市新型农民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民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5]18号)、《关于印发2009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09]95号)、《关于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的指导意见》(皖农财〔2009〕347号)、《安徽省农民创业培训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皖农财〔2009〕97号)、《安徽省农业专业技术培训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皖农财〔2009〕3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民培训,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农民科技示范培训、农业专业技术培训、农民创业培训。
  第三条 培训补助资金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新型农民培训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 新型农民培训由省农委、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市、县农委、财政局具体实施。市农委、财政局根据省下达的培训计划安排全市培训任务。
  第五条 培训机构实行招标制。由市、县农委、财政局根据批复下达的培训任务和相关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并经公示确定培训机构。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

  第六条 培训补助资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市、县财政根据各自承担的培训任务,按规定补助标准足额落实配套资金。
  第七条 培训补助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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