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的通知
(郑建〔2010〕62号)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各监测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结构调整,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延期的通知》(豫建建〔2010〕29号)的要求,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三年的检测机构办理资质延期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对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注册地在郑州市持有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即将满三年的各类(专项)检测机构。
二、资质延期条件
1、检测机构是否严格遵守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是否发生工程质量检测事故;
3、是否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处罚、诚信不良记录;
4、检测机构人员和类别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5、近三年承接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任务情况。
三、不予延期的条件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我委将不予延期: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2、转包检测业务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4、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6、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中确认其存在的问题没有进行整改的;
7、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8、近三年无检测任务或检测任务量过少的。
四、资质延期程序
1、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二个月前,向市建委提出延期申请。申请时填报《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期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同时提交一份延期资料(附件2)。
2、检测机构将申请延期的申请表和延期资料(含原件)报市工程质量监督站预审,市质量监督站在5个工作日内将预审合格的延期资料报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
3、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将综合近三年来检测机构在检测行为,检测业绩等方面情况进行复核,对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检测机构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检测机构及时补充并重新申请。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延期资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
五、工作要求
1、各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延期工作,抓紧安排部署,确保检测机构资质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2、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将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工作与工程质量检测的日常监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以延期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经营行为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