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通知
(鲁教基函[2010]42号)
各市教育局:
《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1989年11月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又一件大事,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具体实践。修订后的
《条例》,更好地适应了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变化的现实需要,更能体现山东特色和教育实际,更加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实际。基础教育涵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中小学生是
《条例》保护的主体。
《条例》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为认真学习、全面理解
《条例》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的重要意义
(一)贯彻实施
《条例》是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为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是党和国家义不容辞的职责,是开创国家和民族更加美好未来的战略工程,也是实现亿万家庭最大希望和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未成年人出了问题,受影响的不只是未成年人本身,还包括他的家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更是直接影响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最近,部分地区发生的针对幼儿园未成年学生的恶性侵害事件,对学生及其家庭造成了非常大地伤害,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条例》着眼于更好地呵护和关爱未成年人,着力于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着力于解决未成年人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强化了政府、家庭、学校、社会的保护责任。它的颁布实施,必将对维护家庭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