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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的通知

  三、严格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加强费用控制
  要严格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认真核对参合就诊人员信息,不得为冒名顶替者办理门诊及住院手续。不得降低住院标准、扩大住院范围,不得串换药品及检查项目报销,严禁虚开住院天数、虚报门诊、住院、体检人次,严禁伪造住院病历,严禁以向群众提供免费医疗等各种名义套取新农合资金。
  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增加服务项目。严禁借招标等方式虚高药品定价或不按政策规定确定药品加成。严禁乱收费、乱检查。实行单病种限额或定额收费的医疗机构,要合理测算收费定额,严禁虚高定额。
  四、切实落实新农合定期公示制度
  要切实落实新农合定期公示制度,做到公示全面、及时、到位,力戒形式化。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村委会要在单位醒目位置或人口集中的区域设置新农合公示栏,公示内容要全面,有条件的地区同步实行网上公示。经办机构公示内容应包括新农合基本政策、报销补偿政策、基金收支情况、大额个人补偿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定点医疗机构公示内容应包括报销补偿政策、报销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就诊转诊流程、个人补偿情况等。各行政村要将本村参合农民获得补偿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公示内容要及时更新,参合人员补偿情况要每月更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公示制度落实到位。要注重保护参合人员隐私,不宜公示患者疾病名称等信息。要进一步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建立信访内容核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五、开展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要针对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市为单位对今年以来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情况,并对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进行集中整顿。对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情况进行入户核查,逐一核对参合人员信息、医疗费用及补偿金额等。对村卫生室补偿情况及定点资格进行全面检查,核对参合农民补偿登记表与新农合证件记录是否一致,对布局不合理、没有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未实行网络化管理及人员、房屋、设备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卫生室,一律取消定点资格。一经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伪造住院病历、提高医药费用等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并进一步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监管。各市专项检查要在11月底前完成,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我厅农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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