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的通知
(鲁卫农卫发〔2010〕14号)
各市卫生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自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以来,各地按照国家和省里部署要求,扎实工作,努力探索,新农合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新农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参合率和筹资水平不断提高,补偿模式日趋完善,为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新农合保障水平比较低,筹资水平有限,还不能更好地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新农合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医疗机构或个人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个别地区还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保障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农合基金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新农合制度已步入完善、巩固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基金规模越来越大,监管任务越来越重,新农合基金监管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新农合工作的核心任务,事关这项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事关全省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深刻认识基金监管的重要性,把基金监管作为新时期新农合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制度最终成败的大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基金安全。要加强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充实监管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完善监管手段,不断提高监管能力。要加强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实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互联互通,做到新农合即时审核、结报、监控,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二、建立健全新农合基金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明确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及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责任,对新农合基金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
要规范设置各级经办机构会计、出纳、审核、信息统计、稽查等岗位并明确职责分工,会计、出纳、审核不得互相兼任,审核和复核不能由一人完成。规范审核流程,采取网络实时审核与费用清单事后审核双重措施,对病人、病历、处方、收费的真实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综合审核并定期复核。建立稽查制度,加强电话查询和入户回访,对发生大额医疗费用或异地就医的参合患者进行跟踪核查。
要加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的机构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令改正、追回损失、通报批评;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视情节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定点资格处理,并依据协议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发生严重问题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凡出现新农合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一切评先选优资格。对参合农民为他人提供或者借用他人新农合证件,骗取新农合基金的,两年之内不得参加新农合。